律师分析:
2021年4月1日,新版《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与此前相比,新版《办法》规定了机动车的分类、登记申请、登记证书等具体管理措施,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季节性使用摩托车、境外进口机动车等机动车的分类管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材料的组成;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等方面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外,新版《办法》还加强了机动车的信息化管理,推广了电子登记证书。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选择认可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申请电子登记证书。同时,将纸质登记证书与电子登记证书一视同仁,电子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与纸质登记证书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还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完成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年检等管理要求。同时,对于未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年检的机动车,将限制其在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等业务中的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机动车购置、注册、转移、报废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机动车交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燃油排放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