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包括: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中目录多样,品类多种,当然也会存在调查研究不够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合法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的服务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自己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做好工作而向供应商采购的服务,如物业管理服务、电信通信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办公系统开发维护服务、课题调研服务等。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服务的提供方,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如基本公共服务,包含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等;社会管理性服务包含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包含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