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指的是法院依法负有对证据的合法性存疑的调查责任。也就是法院需要对证据的收集过程和证据的本身性质是否合法进行判断,然后决定证据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2、主要内容: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二、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式来获得证据链,并且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否则都需要进行排除,如果在审查或者是起诉我审判的时候,发现有应该排除的证据,那么都需要进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