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求预缴税款,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再进行预缴,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下两种跨区域无需要预缴税款。
(一)同一地级行政区:无需预缴。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二)同一计划单列市:可能无需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
二、销售额没有达到要求,可以不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的标准。
三、注册地为海南的,有特殊情况可以不预缴。
海南企业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不预缴。
自2020年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不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但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补充: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直至出现贷方余额时,做下列分录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