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没过户算农民集体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宅基地之前使用的村民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