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局抓走超过24小时了,如果公安机关仍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拘留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间隔24小时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传唤。反之公安机关一般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是羁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执行拘留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