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二)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1、对州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城镇居民户口。2、对在海西州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凡在城市(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3、对在海西州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尚不具备城市(镇)落户条件的,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蓝印户口”(有关“蓝印户口”详见后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