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
(三)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五)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六)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
(七)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A、B类人才适龄子女。
(八)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规定,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
(九)本市按规定引进,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适龄子女。
(十)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A、B卡的适龄子女。
(十一)符合《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
(十二)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三)在本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人士适龄子女。
(十五)在本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十六)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七)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
【法律依据】: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
(三)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五)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六)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
(七)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A、B类人才适龄子女。
(八)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规定,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
(九)本市按规定引进,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适龄子女。
(十)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A、B卡的适龄子女。
(十一)符合《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
(十二)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三)在本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人士适龄子女。
(十五)在本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十六)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七)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