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具信用证的开证行具有以下义务: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审核单据的义务;保管单据义务;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等。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_x000D_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