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支路让主路的规定,但是2004年《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已经删除了这一让行规定,新规定就是有让行标识让无让行标识的先行,都没有让行标识的按照让右方车辆先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