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好省委常委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急难型对象
申请时限: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县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对需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的特殊急难个案,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支出型对象审核审批
申请时限: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
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
(一)信息核对。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组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乡镇(街道)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调查人员、驻村(居)干部代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审核审批决定。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予救助;对经集体评审的,由乡镇(街道)在审批权限额度内予以审批救助;对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予救助。
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研究决定的金额予以救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书面告知。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一事一议”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