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虽然二胎政策已全面实施了,但是以前超生的仍要被处罚。不符合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二孩,已经处理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处理的,将根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依法处理。
一、晚婚婚假规定是怎样的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其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且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按照修正案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