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政府组团招商
做法:经过具体办事人员的事先策划和筹备,各级领导集体出行,以招商会的形式,声势浩大地到目的地城市推荐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招商项目。比如到香港、深圳开招商引资大会。很多地方政府仍然热衷这种做法。
2、小组招商
做法:将原来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出场改为小组,以小组为单位,不定期到目标引资地去洽谈项目。
3、驻点招商
做法:在重点招商目的地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成立专门一个团队,长期负责在当地进行招商。比如在深圳、东莞、苏州等地设立办事处。
4、展会招商
做法:参加在大城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比如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深圳文博会。在展会上,通过对招商项目的集中展示,达到广泛吸引人气、招商引资的目的。
5、文化招商
做法: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比如利用妈祖文化招商。
6、旅游招商
做法: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同时,吸引投资者。比如荔枝节、梨花节等,利用旅游活动实现旅游、招商双重目的。
7、以商招商
做法:通过已经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利用商人之间的人际交往,用口碑传播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8、委托招商
做法:采取有偿的办法,委托对目标招商地熟悉的机构(比如居间服务机构乐商网[2] ),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