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按照劳动者应得薪资计算,包括计时薪资或者计件薪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