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要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中,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包括: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伤残后遗病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