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及梳理

律师回答
摘要: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在成立时间、功能、组成成员、工作报酬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差异。清算组成立时间较早,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成员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工作无偿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破产管理人成立时间较晚,除破产清算外还关注其他程序功能,成员以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为主,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且承担赔偿责任。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职责及工作范围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有所区别。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和处理破产案件。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的清算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清算组则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负责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售和分配,以满足债权人的权益。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工作范围都涉及到破产案件的各个方面,但具体的职责和权力有所不同。他们共同努力,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语: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有所区别。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理破产案件,包括资产保护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清算组则负责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包括资产评估、出售和分配等。他们共同努力,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两者在成立时间、功能、成员和工作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合作和协调对于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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