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与管理人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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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成立时间、功能、组成成员、工作报酬和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成立于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成员主要为政府机构人员,工作无偿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成立于受理破产申请之时,除关注破产清算功能外,还涉及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成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为主,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且需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破产清算组与管理人的角色与职责的差异
破产清算组与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承担着不同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负责监督和参与破产清算过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负责制定破产清算计划、审核债务、处置资产等。而管理人则是由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和执行破产清算程序。他们需要履行监督债务人、收集资产、处理债务等职责。因此,破产清算组更侧重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管理人更专注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执行。他们之间的差异体现了不同的职责分工和利益关系,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结语:破产清算组与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扮演不同角色,担负不同职责。清算组由债权人组成,负责监督和参与破产清算,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则由法院任命,负责管理和执行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组侧重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定清算计划、审核债务、处置资产等;管理人专注于具体执行,监督债务人、收集资产、处理债务等。差异体现了职责分工和利益关系,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公正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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