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有以下权利:
1、承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对托运人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收货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处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