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血白蛋白属于医保范围。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血液:急救、抢救可使用血液。
(2)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及大部肝切除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1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
(3)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伴严重感染者(需附6个月风免疫球蛋白检查报告)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以其它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1,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