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践在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当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执行;
符合执行条件情况之一的可供执行:
1、被执行人退休的;
2、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3、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
4、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执行: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仍在还款期间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或为他人购买住房提供质押担保以及作为共同担保人的;
2、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人民法院冻结的,但执行法院已经取得处置权的除外;
3、非自然人申请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
综上,当被执行人公积金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