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搬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续执行<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秘〔2016〕35号)规定执行。
(三)杆线迁移补偿标准。杆线的迁移由杆线权属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