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当首先主张已有的抵押权,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的此项主张不能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承担连带责任。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该抵押物权的实现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价的申请;
未经此程序而直接请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而且一旦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又将带来后续追偿的司法成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