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由国家认定的汉族以外的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帮助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