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1,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2,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应向哪一海事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指船舶的所在地或者货物的所在地。当事人在诉讼前对已经卸载但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可以向卸货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
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1)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2)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此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5)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6)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7)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8)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9)共同海损;
(10)拖航;
(11)引航;
(12)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13)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14)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15)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16)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7)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18)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19)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20)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21)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22)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海事请求扣押船舶的期限是多久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多长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是把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的一般时间
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债务担保类型有哪些种类
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有五种:
1、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
2、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
3、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
5、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