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2、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3、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4、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5、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6、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复议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应认真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8、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9、海事请求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返还担保。

10、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除外)。

11、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海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以海事法院为主导,由民事诉讼法律规法及其有关的海事法规所调整。

1、海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

2、以海事法院为主导。

3、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证据保全后可以向哪一海事提起诉讼?

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有: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调整。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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