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二)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三)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以上四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四)《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八)《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九)《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三、自律规则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