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此前,江苏省发布通知,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且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2021年上半年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南京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南京市每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2018年8月1日至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