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在财产保全中,财产范围的确定:是诉讼当事人申请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确定财产范围;由法院依据职权作出的,由法院决定。房产产权不清的、没有房产证的一般不给予保全。房产保全需要手续如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