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共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有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领取《计划生育证明表》并填写交计生机构,街道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_x000D_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_x000D_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_x000D_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_x000D_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_x000D_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