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申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