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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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县村委会违法收回农民祁某女儿的承包地,被告村委会及村民魏某被判返还1.5亩承包地并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法院认定村规民约不合法,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理由不得收回。该判决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年58岁的祁某系该县某村农民。1999年1月,以祁某为户主的一家4口承包了本村6亩家庭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12月,祁某女儿小红结婚嫁到外村,由于该村所留机动地紧张,致其在夫家始终未取得家庭承包地。2004年7月,祁某所在村委会依据自定的村规民约,抽回了祁某女儿1.5亩承包地,作为家庭承包地补给本村村民魏某经营管理。后来,祁某认识到村委会收地的行为违法,多次要求村委返还却遭拒绝。
去年9月,祁某以侵害其承包地使用权为由,将该村委会及村民魏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并赔偿两年的承包经营损失32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规民约是村委与全体村民集体约定的,属双方自愿行为。据此在祁女婚迁后抽地是沿习传统做法,村里多年来抽、补土地都是这样办的,符合群众利益和村情民意,村委并未侵权,故拒绝赔偿。
经审理查明,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被告村委在本村形成如下不成文约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出生、迁入的均可分得承包地;在6月30日前婚迁或亡故的都将承包地收回,用于在人地发生矛盾时补地。祁某与村委认定,被收回的1.5亩地两年纯收入约为1350元。
法院认为,祁某作为本村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党的有关政策,并经县政府确权,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承包期内,祁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理由不得收回。被告村委以祁某女儿婚嫁外村为由收地的行为,既无法定事由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但由于该承包地已承包给魏某,由村委会返还已不可能,应由魏某返还。村委会违法收地给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据双方对农作物纯收入的认可数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并全额承担诉讼费。
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不合法,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结果被村民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村委会败诉。
延伸阅读
结语:经过审理,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村委会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以自定的村规民约为由收回祁某的承包地是违法的,该行为侵害了祁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魏某返还祁某原承包地1.5亩,并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祁某1500元经济损失。此案再次表明,村委会自定的村规民约必须合法合规,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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