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应当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