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和非法行医罪的量刑轻重主要看二者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具体如下。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的区别是: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犯罪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以索取财物或者作为人质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1、行为不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2、目的不同非法拘禁主观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主观是以通过限制他人身自由以获取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3、客观要件不同非法拘禁罪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绑架罪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获得钱财。4、客体要件不同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联系是怎样的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联系:
一、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
二、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
三、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关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观要件方面不同,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法定刑方面不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3、实践中认定方面不同,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二、绑架罪如何认定
以索取钱财为目的的去绑架他人,此时就涉嫌绑架罪。而实践中,认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是绑架罪,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成立绑架罪的必备条件如下:
1.绑架罪的对象:也就是绑架他人中的“他人”,包括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2.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的行为: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住所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绑架罪,必须具有强制带他人离开,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3.犯罪行为人的年龄也是构成绑架罪的要素之一,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4.绑架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不需要现实化。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就是绑架罪的着手;一旦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罪就已经既遂。
若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认定为绑架罪。
由刑法对绑架罪的罪行规定可以知道,绑架罪的构成是根据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犯罪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儿)等来定罪,涉案金额并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管犯罪案中涉案金额多少,只要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符合绑架罪的定罪要求即可构成绑架罪。
相关内容: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吗?
抢劫罪和绑架罪都是在运用不正确的方式掠夺他人财物或者威胁被人生命。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要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那么他们有什么样的不同之处?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吗?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会判定为一罪?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杀死人质相威胁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第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向有关的第三人索取财物,因而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在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后者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根据以上特征,我们结合实例予以分析。例如,被告人周某、卫某两人经过预谋后,在某市将被害人邓某劫持至出租车内。随后,指使出租车司机开到郊外一处偏僻的林场。两被告人将邓某拉下车后进行威胁、恐吓,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劫持邓某的行为,但并没有向有关的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而是当场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将财物劫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此,本案应以抢劫罪论处。实践中还会发生一种情形。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如两被告人并没有抢走邓某身上的财物,而是令邓某写下5万元的欠条,然后押着邓某回家向其家人索要或者是事后直接向邓某家索要现金,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仍构成抢劫罪。因为欠条本身就是一种主张财物权利的凭证,具有财物的性质。两被告人令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属于当场取得财物,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至于事后押着被害人回家向家人索要或者直接向其家人索要的,是抢劫罪的后续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且欠条对于被害人家人来说是正当的,并没有使其为被害人安危担忧;因此就没有侵犯到其家人的自决权。所以,尽管从形式上看,这类案例与绑架罪很相似,但其实质并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抢劫罪。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在绑架中又劫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将被害人张某劫持至某地。其间,两被告人劫走李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8000元。之后,两被告人又威逼李某向亲属索要赎金30万元。本案中,两被告人绑架李某并勒索巨额现金的行为显然已构成绑架罪。对此实践中并无争议。关键在于两被告人劫走李某8000元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有的同志提出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宜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因为被告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利用其劫持行为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如果定为数罪,显然是将劫持行为“一分二用”,违背罪数理论。这种情况其实是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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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几年就会进行一次修订,这也是为了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犯罪,区别于民事犯罪,是指那些触犯刑法,构成的犯罪,一般情节比较严重,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赢了网建议您,刑事辩护律师委托要谨慎。
由此可以得出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我国刑法也在随着社会发展定期进行修订,力求法规更加规范,法律更加严谨,对违法刑法的人员判定正确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