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报销比例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
【法律依据】: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转外就医管理
本省内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时,除按原规定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转诊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的,可以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在规定的转诊定点医院填写《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办理转出手续,转诊治疗结束后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审核。
(二)转诊定点医院
恶性肿瘤患者需转诊的,由山西省肿瘤医院办理转诊手续;骨科疾病需要转诊的,由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因眼部疾病需要转诊的,由山西省眼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不含居民);因肾病需转诊的,由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传染性疾病由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结核病由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精神病由太原市精神病院办理转诊手续。属于非专科性疾病转诊的,由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山西省妇幼保健院为参保居民的转诊定点医院。
(三)报销管理
1.参保患者转诊治疗结束后,应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审核时,要携带《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明细、医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及就诊定点医院的等级证明。
2.医院在审核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药品收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和类别进行审核录入;诊疗项目要根据太原市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高于太原市收费标准的按太原市标准执行、低于太原市收费标准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体内置放材料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录入;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金额录入;属于目录外的一次性用品、材料可合计总额后按一笔费用作为丙类项目录入。
3.医院将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并上传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另外医院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科办理结算手续。
(四)医院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转外就诊手续,患者转出后,转诊医院要将《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报送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治疗结束后,转诊医院要及时为参保患者上传费用并办理结算手续,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对转诊就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