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病假发放的工资规定如下: 1、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2、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