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事业编制的干部,调任党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这叫“逆向调动”,属于违规用人。这种现象,正常的途径,是原来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工,随着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党政机构承担,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可以随职能调整到党政机关工作,以确保原来工作的连续性不受机构改革的影响。非正常的途径,则是事业人员违背公务员岗位“凡进必考”的原则,通过调动,调整到党政机关任职,使用行政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