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廉租房是不可以买卖的。政府创建廉租房就是为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减少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给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供居住的廉价租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如果申请廉租房的使用者将申请到的廉租房进行买卖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法律行为,还要承担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依据
《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