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的探望权能否取消
虽然我国的法律原则上来说是保护探望权的,但是权利应当设置边界,不存在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利,因此法律上为了保障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也设置了能够对探望权进行拒绝的法定事由。
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但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暂时性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也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针对对方的行为提出的中止,而非对其探望权进行剥夺,同时也不是指子女对探望权的拒绝,针对子女拒绝探望权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二、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如何处理?
在涉及到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诉讼中,可能并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但是情况是子女自身拒绝探望,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做出特殊的处理。
首先在涉及到探望权的行使时,在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应当在考量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等时征求子女的意见;即使是14周岁以下的,也要充分考虑其感受,按照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方式判决。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探望权的行使上,是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的,虽然我国法律对子女拒绝探望权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但仍可参照学理和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我国台湾地区对子女拒绝探望的,七周岁以下的在考虑子女的感受的前提下按照协议或者判决进行执行,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的探望有害可以举证;七周岁以上的,如果能证实拒绝探望是独立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支持被拒绝者行使探望权。
三、对探望权的判断应当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我国也已经存在了相关的判决,针对子女拒绝探望权的情况,能被查实的子女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拒绝探望的行使的,人民法院会偏向于考虑子女的意愿。
探望权虽然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向探望权和协助行使探望权,但探望权本身是依附于子女的利益存在的,设置的主旨在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完整的父母亲情中能够保证身心健康。
因此,如果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查证子女确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拒绝探望的,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望权不得不受到相应的限制;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更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子女拒绝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建议首先和子女进行沟通,了解问题所在,让孩子接受自己的探望和关心,才能更好的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探望权本身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需要以其保护的法益为中心。
如果在子女表达强烈意愿拒绝探望时,强行探望会对孩子产生伤害,在受到阻拦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行使权利的要求也很难被支持,还是要重视子女的意愿,理解和爱护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