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体权纠纷赔偿适用原则 身体权纠纷赔偿适用原则是: 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从性质上看,赔偿数额对于侵害人具有惩罚性,对于受害人具有补偿性,即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适当即相当,是指赔偿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则使赔偿带有盲目性,过低则会降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2.必要的加处原则 此原则是针对侵权人过错程度大,行为恶劣,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这种情况的。它不必受适当经济补偿原则的限制。当然,采用此原则时,要能使侵害人承担得起,又要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此原则与适当经济补偿原则互为补充。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是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在这些因素中有客观因素,也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二、身体权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身体权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当公民人身受到伤害时,不仅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可同时提出,法律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公民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三、身体权被侵害的表现形式 晖律网网提醒您,身体权被侵害的表现形式: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擅自搜查公民身体,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2.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4.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