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当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是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一是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者“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不过待到承包期满,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可以由村集体收回。这主要是由于林地的收益期比较长,不会一时一刻就能被收回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享有权利如下: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