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正式实施。根据这一政策,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提取公积金。具体来说,公积金提取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购买住房:提取比例可以高达80%-90%,提取后需要满3年再次申请提取;2. 还款自用:提取比例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3.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比例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4. 二手住房交易:提取比例不超过80%。此外,职工在退休、下岗、失业、劳动合同到期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符合提取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取比例和提取用途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