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税务人员的从业准则有严格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情节严重,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有额度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是指:
(一)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造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多个纳税人或者纳税单位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等。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少征税款,徇私构成本罪的动机;犯罪的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为人有徇私舞弊情节。徇私表现为徇私情、私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徇私既是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的法定情节,舞弊则是徇私的手段,表现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等。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职责,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免征、停征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税务机关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征政法规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减征、免征应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情节严重,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是要追究责任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情节轻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第18条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消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404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