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能否使用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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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不能使用出质物,质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质权。质押权人在经出质人同意后可以处置质押物品,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能否使用出质物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不能使用出质物。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以,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质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因此,质权人不可以使用出质物。
二、质权人什么时候行使权利质权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三、质押权人能否处置质押物品
质押权人一定情况下可以处置质押物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反对解释的角度来看,质押权人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之后,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者从文义解释来看,质押权人虽未经出质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对出质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权人不能使用出质物,而是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质权,并且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质押权人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不能使用出质物,而质押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处置质押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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