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前告知具体情况,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程序等内容。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请求行政机关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席人员作证和质证,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并提出质疑和异议。当事人还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提出质疑,并对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及其适用进行辩论。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保障听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和意见书,并告知当事人内容和结论。当事人有权对意见书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求重新听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选择听证员及时组织听证。听证员应当是行政机关专门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当事人不接受听证员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更换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