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不符合婚姻公益要求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只是指缺乏婚姻私益要求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撤销婚姻;
3、请求权的期限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申请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申请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