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果发现前期开具的发票需要作废,就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未认证的发票可以在开票日期所在的税款申报期内申报减免税款。具体操作是,将该发票应纳税额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免项目明细表”中,并在下月纳税申报表中填报该减免税款的金额。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同时需保证该发票不存在被认证和使用的风险。如果该发票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作废情况,也不能进行认证和抵扣,就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1. 更正纳税申报:如果该发票已经计入纳税申报,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表中的内容,扣除对应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和更正。2. 自行扣除成本费用:如果该发票没能计入纳税申报,就可以将其作为成本费用在下期申报时进行扣除,减少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