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休假新规定是根据其服役的期限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如果说现在服役的期限不满20年的情况之下,那么每年就是休假20天,如果说服役的期限达到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可以达到35天,所以不同情况不同判断。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的规定,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各地区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1、广东产假
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安徽产假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3、北京产假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但经有关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1--3个月的假期。那么北京产假是128天到7个月。
4、上海产假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军人想要休假的话,那么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的,比如说如果服役的期限达到20年的情况之下,那么相应的休假的时间就会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