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于2001年12月26日制订公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确定了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两项制度。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经查证核实予以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
1.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依据《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办法》之所以规定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是为了使计分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为在实际中,往往甲地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在乙地违规后,乙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便对其实施有效管理,致使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按照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不同扣分。具体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是:
1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讲解质量差或者不讲解的。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予以一次扣除2分的情形: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3.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依据《办法》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如果其10分分值被扣完,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给予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例如某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而被扣除4分,依据《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