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优化空间布局
落实县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城乡建设用地要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结合郯城县城市规模、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为推郯城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对各用途土地的供应采取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项目的土地供应,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重点项目、优势产业用地需求。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