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占有改定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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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在占有改定中,出卖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可能导致民事纠纷的发生,包括第三人、不法行为人、直接占有人和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等。此外,占有改定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对抗恶意从直接占有人受让该动产者。最后,本文还探讨了占有改定会发生的法律效果,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合意、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等。
在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规定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中,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这种交付方式可能会导致民事纠纷的发生,其中包括以下风险:

1. 第三人:出卖人的债权人可能会认为第三人占有的货物属于出卖人,从而引发纠纷。

2. 双重占有:当第三人取得货物后,又将其转手出售给其他人时,可能会产生重复占有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为人。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因而所有权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恶意从直接占有人受让物权并取得物的占有者,该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在于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的变动,因而谨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不当侵害。使外人知晓的方式,动产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其于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者,即使没有物的现实转移,也已具有公示所应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为正常的交易。因而此时第三人没有保护的正当理由,不得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取得所有权的人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归于该第三人而消灭,取得质权的人该所有权负有负担,该第三人行使质权变卖该动产时,所有人不得提出异议。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出卖人
出卖人以占有改定为二重买卖对第一买受人的效力出卖人对第一买受人以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后,也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所有权,假设出卖人为甲,第一买受人为乙,第二买受人为丙,则丙是否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和共同损失说。
二、占有改定会发生的法律效果
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买卖合同一旦成立的话,它是有多种方式可以进行交付的,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现实交付的方式,是除此之外的话,还是存在着占有改变这种特殊的方式,也就是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通过这种间接占有的合一的方式来进行一个交货。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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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规定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中,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这种交付方式可能会导致民事纠纷的发生,其中包括以下风险:第三人可能认为第三人占有的货物属于出卖人,从而引发纠纷;第三人取得货物后,又将其转手出售给其他人时,可能会产生重复占有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第三人可能不是善意取得人,无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虽为善意取得人,但受让人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可以主张取得所有权;第三人可能为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这些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抗所有权人;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四百五十九条\t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条\t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三条\t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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